离职带走PSD也算违法?设计师应该了解的版权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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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带走PSD也算违法?设计师应该了解的版权知识

这两天李荣浩控告单依纯翻唱《李白》没有版权的话题挺火的,我拜读了他写的微博,感觉学到不少。因为我除了在工作中接触过版权协会,知道某些明星的声音也有版权、需要单独付费以外,确实对音乐的版权了解不多,立马能想到的只有三个案例,一是 PDD 直播时唱歌侵权,还有就是邓紫棋和苏打绿从艺名到歌曲的版权之争。

之前听过那个“没人能挣李荣浩一分钱”的梗,于是我这次顺便查了下《李白》的创作团队,发现李荣浩确实很有才,整首歌制作团队一半都是他,可以说就跟他亲儿子一样了。正因为如此我突然想到除了费用的问题,是否也涉及到歪歌的问题,毕竟改编的这首《李白》在节目中唱的时候还能说是为了打破比赛规则,但之后确实变成了一个网络烂梗、一个表情包,演唱会上也是,如果多次演唱这类歪歌,似乎演唱会也变了味,变成了年轻人发疯文学的蹦迪版一样,纯宣泄。

那除了李荣浩,身为设计师,我也很烦有关版权的问题,大部分商业设计师虽然不是版权的创作方,但却是常见的侵权方,所以想干脆趁此机会给大家补补《著作权法》的课。

先从简单的开始,字体的商用与否恐怕是很多设计师的版权第一课,在十几年前我刚入行时这是个难解的问题,可现在免费字体多如牛毛缓解了我很多焦虑,只要稍微注意点不用微软雅黑一样的争议字体就可以了。

还有就是画面素材,之前都是去素材网站下不知道来源的素材或者在臭名昭著的某视觉下载正版图,又贵还不能完全保证版权,现在有了 AI 生成是简单了很多,但很多 AI 也都是抠图流,直接抠一个有版权的素材给你创作,并非生成,还是有可能侵权,只不过无法判断罢了。

之前有次我和方正字库的人聊,为什么他们不用 AI 造字,他们的回答是,AI 造字可能有刚才我说的抠图和照搬的情况,你是很难判断的,所以干脆就不用。

上面说的都是些比较明面上的版权问题,和歌曲不一样,设计或者艺术类有很多侵权边界是比较模糊的,很多设计师都不太清楚。前年吧因为一件事我小小研究了下咱们的《著作权法》,并特意搜索了下之前我有印象的几个案例,发现《著作权法》其实挺严格的,具体判断也有方式方法,是我们设计师没摊上过事,了解的太少,接下来我就先用几个案例吊大家个胃口:

一、网络上流传,埃菲尔铁塔拍照是有版权的,不能使用在公开平台;

二、多年前北京 A&A 公关公司控告黄磊的品牌黄小厨使用了他们比稿的活动场地创意不给钱。

首先,我举的这两个案例都是真事,接着说第一个,埃菲尔铁塔这件事是因为他们把1985年的照明系统注册了版权,在这个夜景照明下拍照,确实要标注《copyright Tour Eiffel-illuminations Pierre Bideau 》或者《 SETE - illuminations Pierre Bideau 》,具体咋样大家可以自行搜索下;然后说第二个,黄小厨的那件事,法院最后是判决 A&A 输了。

看到这里,大家可能觉得国内的版权保护没有国外好,其实不能这么看,在不同知名度的情况下法律机构的保护意愿是肯定不一样的,那国内的侵权,要怎么去判断?

设计师和作品在国内的《著作权法》下一般有五类作品可受保护:平面设计(美术作品、版式作品)、插画(美术作品)、照片(摄影作品)、门店设计(工程设计图、图形作品)和效果图(具有美感独创性时为美术作品),具体都涉及到啥,一是是否产生著作权保护,主要看是否有独创性,二看是否侵权,主要看实质性相似和公开性原则;有关设计师和公司之间,除了合同白纸黑字特别规定的,著作权都依照法律规定。

离职带走PSD也算违法?设计师应该了解的版权知识

著作权保护这件事就和上面那个黄小厨的案例有关了,为什么作为提出创意的 A&A 输了,从判决书来看,问题就在于整个活动场地的设计主要使用的黄小厨的Logo和美术字,其他设计并没有独创性的部分,简单来说就是你如果只用了品牌方的 VI 但没有自己的创意的话,就没有独创性的著作权,也就无所谓侵不侵权。这里就涉及到著作权里室内设计的一些解释,在版权保护中,只有有独创性的设计、不能被仿造与复制,才真正拥有能打官司的著作权,也就是说只保护独创不保护行活。

有的设计师或者插画师喜欢用版权登记平台的方式登记作品,这里要提醒大家的是,这种注册方式只能作为法律判断的补充意见,并不是充分的证据,因为绝大部分登记平台都可以自己填写时间和创作说明,审核不严格,法律效应有限,即使你注册成功了也不见得代表你有独创性的著作权,同理,别人也是。

接下来是侵权,先要了解实质性相似原则,即相似部分占比、核心元素相似度,这个原则才是法律真正认可的侵权判定方法,很多设计师天天在网上说别人抄袭自己,不好意思,先满足俩条件再说,1)你有独创性的著作权,2)别人实质性相似了。

也就是说如果你俩哪怕使用的是同一个风格或者同一个设计语言或者同一个设计手法,只要主要元素不一样,或者没有完全一模一样的元素,就很难构成侵权。具体如何去判断,一般使用的是抽象测试法和整体观感法,从思想表达、独创性、整体性、重要性、比例和公众感知六个角度去判断,也就是说除了设计元素一模一样,还有一定的感性判断区间。所以再回到上一段的版权登记,从整体观感法来看的话登记是有一定用处的,因为思想表达如果在登记时不一样,哪怕最终呈现却类似,也不会构成侵权。

离职带走PSD也算违法?设计师应该了解的版权知识

实质性相似还有个前提判断标准,就是公开性原则,里面的门道就多了,简单来讲,公开发表早的作品就容易产生独创性的著作权,之后发表的作品就容易侵权。上文提到版权登记的时间可以自由设定,所以真正有法律效力的是什么?是未开封的信件,把设计好的作品用邮政的形式寄给自己保存,比版权登记来的靠谱,真有法律问题时是可以作为证据的。还有种情况,就是如果你设计好了但没有公开发布,别人设计的和你类似怎么办?这种情况就不能判断对方为侵权,因为不满足公开的接触性原则,所以尽量公开发表才是王道。

但我在搜索相关法律解答时看到了一个很出乎意料的有关公开性原则的判决,老一辈的书籍设计大师速泰熙曾经在一个版权案苏8602民初162号中败诉,原因就是因为他的某个作品是发表在地铁站的,虽然画面被一家公司制作成了彩灯,但却满足《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等,可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不属于侵权;而且判决还提到原作上没有署名,被告甚至无需署名。看了这个案子我就很无语,也就是说为了保护版权,公开作品还不能公开的那么彻底,不然连侵权都是允许的,而且尽量要署名,不然更是一点理都不占。

总结一下,创作的作品尽量做到三点,一,有独创性,二,和别的作品不要有实质性相似,三,有署名的非室外公共场合公开,才能尽量保证自己的权利。

接下来聊聊设计师或者创意人员和公司之间的著作权问题,毕竟大部分人都是在职场、给别人打工,难免会遇到一些作品版权的问题。第一个要聊的就是作品版权的归属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主要是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等条件创作的职务作品,且公司承担责任,则设计师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公司享有,也就是特殊职务作品。所以说千万不要在离职的时候剪切走文件或者 PSD 合层,不要赌气,因为真的不合法,千万不要相信 xhs 上的爽文。

当然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的其他规定,还有一般职务作品的解释:如果创作是为了公司,但主要使用的是自己的软件或工具,主要靠自己独立、在非工作时间创作出来的作品,著作权就属于设计师。也就是说可以用这条把作品能不能放到作品集里这件事解释了:如果你牛逼,你是个全能设计师,大部分东西都是你自己设计的,或者画的插画用的自己的 PAD 没用公司的,那著作权就属于你,公司仅有优先使用权,你做作品集时就可以尽可能使用,或者用自己个人的账号上传到网站或者自媒体。

但说实话,很多时候在设计创作中是很少有这种作品的,不用公司物质条件和独立完成大部分人都做不到,也就是说你的作品大部分都属于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都在公司那里,署名权永远你自己有一份。和他人一起创作这点再说下,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当做自己单独作品发表也是侵权,也就是说作品在简历里吹吹牛说是自己独立创作的也就罢了,公开去说就是侵权了。还有就是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所以两年这个期限不确定适不适用的时候,尽量不要在这个时间内拿之前的作品出来天天表现。

离职带走PSD也算违法?设计师应该了解的版权知识

说了那么多设计师可能会侵权的地方,《著作权法》当然也有对设计师友好的条例,比如五十二条中也提到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也是侵权,也就是说如果公司使用了你的作品、展示了你的作品但没有给你工资,那么除了欠薪属于《劳动法》范畴,公司还侵权了《著作权法》,属于罪加一等。

以上就是我知道的和设计相关的一些法律知识,虽然是从李荣浩这次的事件想起来的,鉴于之前认识的大部分设计师都对《著作权法》了解不多,想着能给大家普法,也是很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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